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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发布时间:2021-03-24 18:32:27 2610人浏览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文件

丰教发〔2018〕9号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丰台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丰台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2018 年4 月27日


丰台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8〕8号)等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结合丰台区实际,现就2018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继续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积极构建和谐教育生态,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入学办法,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免试、就近,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政策

(一)入学条件及要求

1.凡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丰台区户籍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在丰台区(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均须在《丰台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时间表》规定时间内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

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的适龄儿童,随其父母在本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同时其父或母在本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的,可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

2.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区小学毕业生,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期限内)、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4.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就读。

(二)相关政策及规定

1.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等因素,确定单一对应学校或入学片区。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不符合实际居住等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对儿童入学登记地址、就读学校实施登记管理。在部分学校实行购置“二手房”的房主子女通过多校划片派位方式入学。

2.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3.经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面向本区招收特长生。特长生招生项目和数量要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2018年招收特长生比例控制在初中招生计划的4%以内。

4.寄宿学校入学根据市教委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我区具体入学方案。降低寄宿学校招生数量和招生比例,学校须公示招生范围、招生名额、招生方式和录取名单。

5.民办学校入学根据市教委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我区具体入学方案。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须向区教委备案,公开公示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以招收本区学生为主。

6.凡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7.符合回其他区就读条件的本区小学毕业生,须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完成申请、审核、登记手续。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市其他区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申请回丰台区就读初中的,需具有丰台区户籍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在丰台区(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四、入学方式

全市使用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将每一个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

(一)派位入学

派位入学采用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入学方式。学校在接收完成单校划片入学的儿童少年后,剩余的招生计划根据儿童少年填报的多校划片志愿由计算机随机分配,确定入学学校。

1.小学入学

本区户籍、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和父母自有住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儿童,在规定时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领,持全家户口簿、家庭实际居住有关证明、《信息采集表》,到区教委划定的学校审核入学信息。

1)单校划片

符合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条件的儿童,可选择对应学校直接入学。

2)多校划片

符合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条件,但未选择单校划片入学的儿童,可选择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未确定单一对应学校(含本区集体户口按户籍地入学)的儿童,参加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儿童、其他非本市户籍儿童,按照区教委已经划定的小学入学片区上网填报志愿,参加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2.初中入学

1)全区

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可自愿选择有全区招生计划的学校填报志愿派位入学。

2)片区

①单校划片

符合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可选择小学初中对口直升的方式入学。

②多校划片

符合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条件,但未选择单校划片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可选择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未确定单一对应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参加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小学入学后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在区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初中入学片区的,可申请到现居住片区入学。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市其他区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回丰台区就读初中时,按照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确定初中入学片区

(二)特长生入学

区教委统一组织特长生入学工作。

(三)民办学校入学

民办学校按照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接收符合条件并自愿到该校学习的适龄儿童少年。

(四)寄宿学校入学

经区教委批准的可招收寄宿学生的学校,按照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接收符合条件并自愿到该校寄宿学习的适龄儿童少年。

民办学校、寄宿学校入学学生名单需上报区教委。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加强领导

由主管副区长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协调各部门工作,统筹研究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规范程序,杜绝违规

各学校应严格按照区教委确定的义务教育入学范围和招生计划,招收辖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就读。要严格执行市、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工作程序,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考试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相关委办局、各街乡镇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实施意见的学习和培训,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规范操作,认真审核。区监察委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入学工作全程跟踪,及时开展督导检查,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四)及时公示,加强宣传

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入学片区等相关信息,通过学前教育机构和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各街乡镇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各社区(村委会)向非本市户籍儿童家长进行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丰台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时间表



附件

丰台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时间表

时  间

工作内容

4月29日前

完成本区小学毕业生信息核对工作

5月1日

开通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入学政策宣传门户

5月7日

开始小学、初中入学信息采集工作

5月10、11日

区教委受理外区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回丰台区初中入学申请、审核、登记工作

5月12、13日

准予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受理小学毕业年级学生报名

5月19、20日

区教委对报名的小学毕业年级特长生进行特长考查

5月31日

完成小学、初中入学信息采集工作

5月26日至

6月10日

民办学校、寄宿学校完成招生工作

6月16、17日

小学校审核本区户籍、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父母自有住房的儿童入学相关材料;

儿童上网填报志愿学校

7月初

派位入学计算机分配

7月10日起

各中小学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9月1日至15日

建立新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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