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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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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1 12:21:44
188****3100
2025-02-11 12:21:44

我国《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对“环境”的定义和范围,直接影响着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和法律适用。理解新《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具体内涵,对于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有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至关重要。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对“环境”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一表述相比以往的法律,在范围上更加全面和细致。

首先,天然的自然因素,是构成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涵盖了地球上未经人类活动直接干预的自然存在,包括:大气,即包裹地球的空气层,是生物生存所必需的要素,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气候变化;,包括河流、湖泊、地下水等,是生命之源,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海洋,地球上最大的水体,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对气候调节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提供食物、矿产等资源,也承载着人类的活动;矿藏,埋藏在地下的矿产资源,是工业发展的重要原料;森林草原湿地,作为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野生生物,包括各种动植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重要的科学、文化和经济价值。这些自然因素相互作用,构成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共同维系着地球的生命支持系统。

其次,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也纳入了“环境”的范畴。这意味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也被纳入了环境保护的视野。例如,经过开垦的土地、人工建造的水库、植树造林形成的森林等,都属于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这些因素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其保护和管理需要更加综合的考虑。

此外,新《环境保护法》还将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明确列为环境的组成部分。自然遗迹是具有重要科学、文化或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如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等。人文遗迹则是人类历史活动留下的遗存,如古建筑、古墓葬等,是人类文明的载体。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而划定的特定区域。风景名胜区则是具有较高观赏价值和文化价值的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城市和乡村,作为人类聚居地,既是环境的构成部分,也是环境问题的主要来源。将这些要素纳入环境的定义,体现了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和整体性。

值得注意的是,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并非简单地罗列各种要素,而是强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因素的总体”。这意味着,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利益。只有当某种因素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时,才会被纳入环境保护的范畴。例如,某种稀有的矿产资源,如果其开采和利用不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则其保护可能更多地属于资源管理的范畴,而非环境保护的范畴。

同时,新《环境保护法》强调的是“各种……因素的总体”,这意味着,环境保护需要从整体上考虑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环境保护不是孤立地保护某种要素,而是要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例如,保护森林不仅仅是保护树木本身,还要考虑到森林对水源、土壤、气候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及森林与周边环境的相互作用。

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转变,即从单纯的污染防治,转向对整个生态系统的综合保护。这要求环境保护工作更加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更加注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平衡性,更加注重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

综上所述,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涵盖了天然的自然因素、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以及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多种要素。这一定义强调了环境的整体性、综合性和目的性,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方向。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内涵,才能有效地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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