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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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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27 17: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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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7:17:56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加强学员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选派参加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学员

第二条 学员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严格要求、热情服务,着力提升学员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作风建设。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选派单位负责学员的学习考察和跟踪服务。

第二章 学员选派与报到

第四条 选派单位应根据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工作需要,严格按照资格条件和选派程序,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干部参加培训

第五条 选派单位应认真填写学员报名表,如实提供学员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政治表现等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学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培训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到培训机构报到。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到的,应提前向培训机构请假,未经批准擅自逾期报到的,视为放弃培训资格。

第七条 学员报到时,应认真阅读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

第三章 学习与纪律

第八条 学员应端正学习态度,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积极思考,主动参与讨论,按时完成培训任务。

第九条 学员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向培训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十条 学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培训内容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十一条 学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培训机会进行公款吃喝、旅游、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

第十二条 学员应自觉维护培训机构的良好秩序,不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进行任何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三条 学员应爱护培训机构的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学员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培训机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培训资格等处理。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生活与服务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卫生设施。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为学员提供餐饮服务,保障学员的饮食安全和营养均衡。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为学员提供医疗服务,及时处理学员的突发疾病和意外伤害。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学员的学习情况、思想动态和生活需求,为学员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员的课余生活,增进学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员考核评估体系,对学员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实践能力、作风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员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升职称、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培训结束后,学员应提交学习心得体会,总结学习成果,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 选派单位应加强对学员的学习考察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学员的学习情况和工作表现,对学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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