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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定密工作事关重大,直接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实践中,定密不当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保密负担,甚至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明确定密不当的情形,对于规范定密行为、提升保密工作水平至关重要。本文将探讨定密不当的范畴,并重点分析定密不当不包括的具体情形。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定密不当。一般来说,定密不当是指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错误地将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者将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确定为不恰当的密级、保密期限或知悉范围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以下情形通常被认为是定密不当:
超出定密权限定密:无权定密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擅自确定国家秘密。
定密范围不准确:将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例如,将普通的企业经营数据、已经公开的信息等确定为国家秘密。
定密等级不恰当:将应当确定为较低密级的事项确定为较高密级,反之亦然。
保密期限不合理:过长或过短地设定保密期限。例如,将已经失去保密价值的事项仍设定较长的保密期限。
知悉范围不恰当:将不应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纳入知悉范围,或者限制了必要知悉人员的知悉范围。
违反定密程序: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定密,例如未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批等。
定密依据不足:缺乏充分的证据或法律依据来支持定密决定。
然而,并非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都会被认定为定密不当。以下情形通常不包括在定密不当的范畴之内:
1.根据客观情况变化,进行合理调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相关情况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机关、单位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合理的调整,例如密级降低、保密期限缩短、知悉范围扩大等,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定密不当。这种调整实际上是对保密工作的动态管理和优化。
2.对新出现且符合密级标准的事项进行定密: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新的领域和事项不断涌现。如果这些新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并且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密级标准,相关机关、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定密,即使之前未将其纳入保密范围,也不能被认定为定密不当。这体现了保密工作的与时俱进和前瞻性。
3.不同部门对同一事项的密级认定存在差异:由于不同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掌握的信息不同,对同一事项的密级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只要各部门的认定都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这种差异并不必然构成定密不当。重要的是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尽可能达成一致,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4.因理解偏差或技术原因导致的细微误差:在实际定密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对保密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或者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信息处理误差,可能会出现一些细微的误差。如果这些误差不影响国家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并且经过及时纠正,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定密不当。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要求,仍需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努力避免此类误差的发生。
5.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成果进行保护性定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成果,为了保护其价值,防止泄露,对其进行适当的保护性定密是必要的。只要这种定密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有效地保护科研成果,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定密不当。但是,也应当注意,保护性定密应当适度,避免过度保密阻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综上所述,定密不当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只有在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定密不当。明确定密不当不包括的情形,有助于防止对定密工作的过度干预,保障定密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同时,也要不断加强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保密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准确界定定密行为的边界,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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